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攜帶含藥化妝品自用,每種不超過12瓶,合計不超過36瓶

Updated: Oct 5, 2020

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(原含藥化粧品),如染、燙髮劑、防曬、美白等產品,

倘民眾欲輸入應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,每種至多12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,以原包裝為限),合計不超過36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,以原包裝為限)者,得免申請查驗登記,但不得供應、販賣、公開陳列、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。

而輸入超出限量之部分,海關會退運或銷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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