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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己要吃的藥,要帶處方簽,藥量不超過6個月。

Updated: Oct 5, 2020




自己要吃的藥,要帶處方簽,藥量不超過6個月。


1.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,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。

2.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,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。

3. 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,應先取得主管機關(農委會)同意始可攜帶入境。

4. 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務人員,其攜帶自用藥品進口,不具有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,其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表訂限量之二分之一。

5. 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,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。

6. 本表所定之產品種類:瓶(盒、罐、條、支、包、袋)等均以「原包裝」為限。



在國外狂買藥品、健康食品當伴手禮,當心返臺沒收又罰錢!

出國旅遊時,怎麼可能不買各種成藥、維他命、營養補充品分贈親友?

請一定要注意,出遊返國時,每種產品的攜帶限量,以免開心返臺時,因為攜帶自用藥物超過限量標準,被退運、罰款喔!


旅客攜帶自用

「藥物非處方藥」、「中藥製劑」、「錠狀、膠囊狀食品」

每種至多12瓶(盒、罐、包、袋),合計以不超過36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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