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編輯群Nov 28, 20191 min自己要吃的藥,要帶處方簽,藥量不超過6個月。自己要吃的藥,要帶處方簽,藥量不超過6個月。 1.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,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。 2.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,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文件),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,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(或出具之證明...